(1)可申請享受加分照顧的考生有:烈士子女,少數民族考生,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及臺灣省籍考生,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yè)考生。(2)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錄取的考生有: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道德品質、公民素養(yǎng)、交流與合作)均為合格的考生。(3)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辦理相關手續(xù)時應注意如下事項:①考生如申請“照顧對象”中的有關項目,須在確認高考報名信息時填寫《享受照顧政策考生情況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②考生必須認真填寫該表中的“基本情況說明”及其以上欄目,并提供有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供審核。各市、縣(市、區(qū))招辦須在經核準的復印件以及上表相應欄目內簽署意見并蓋章,將復印件及《享受照顧政策考生情況登記表》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原件歸還考生。③審核主管部門: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由市民政局審核;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由縣(市、區(qū))民政局初審后,再報市民政局審核;少數民族考生由縣(市、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初審后,再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審核;臺灣省籍考生由市級“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須向當地僑務部門領取專門表格,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招辦負責審核。(4)表格內容填寫不全、審核單位簽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規(guī)定單位審核的,一律無效。(5)《享受照顧政策考生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等須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縣(市、區(qū))招辦(含“三僑生”)。逾期不予受理。(6)所有經審核符合照顧政策的考生,均須經過省教育考試院、市、縣(市、區(qū))招辦及有關中學公示無異議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