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條 申請藥品生產(chǎn)或者進口時,申請人報送虛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對申請人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批準生產(chǎn)或者進口的,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 根據(jù)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需要進行藥物重復試驗,申請人拒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準其申請。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批準文號,并予以公布:
(一)批準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滿,申請人自行提出注銷藥品批準文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予再注冊的;
(三)《藥品生產(chǎn)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者繳銷的;
(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或者撤回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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