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及審核
1.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2.申請人填寫《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先通過網上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報。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按規(guī)定出具書面文書。
4.受理申請后,進行具體審查,必要時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審查合格后,將初審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
5.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guī)定進行復審,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許可的,簽發(f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不予許可的,簽發(f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通知單》。
(四)檢疫審批審核內容
2.對入境動物,同時對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進行考核。
3.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1份《檢疫許可證》。
(五)特許檢疫審批
1、辦理特許檢疫審批的條件
(1)引進的禁止進境物確屬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進單位或個人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詳細說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種、產地和引進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進單位應具有符合檢疫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書面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進口禁止進境物的用途、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級科研立項報告或證明文件。
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審批
1、適用范圍(重點)
適用于通過各種方式進境的貿易性和非貿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貿易、生產、來料加T、代繁、科研、交換、展覽、援助、贈送以及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自用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
2、審批要求(重點)
(1)輸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并在貿易合同中列明檢疫審批提出的檢疫要求。
(2)對于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請人應向農業(yè)或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
對于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帶有的栽培介質,申請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因特殊原因引進帶有土壤的,須辦理特許審批。
3、檢疫監(jiān)督管理
(1)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10~15日,將《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或《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送入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xù)。
(2)引種單位、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植物繁殖材料進境前7日向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引種單位或代理進口單位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隔離檢疫圃須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
進境栽培介質檢疫審批
1、適用范圍
適用于進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種或幾種混合的具有貯存養(yǎng)分、保持水分、透氣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體物質組成的栽培介質。
2、審批程序
使用進境栽培介質的單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應當在貿易合同或協議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辦理栽培介質進境檢疫審批手續(x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栽培介質輸出國或者地區(qū)無重大植物疫情發(fā)生;
(2)栽培介質必須是新合成或加工的,從工廠出品至運抵我國國境要求不超過四個月,且未經使用;
(3)進境栽培介質中不得帶有土壤。
4、監(jiān)督管理
(1)國家質檢總局對向我國輸出貿易性栽培介質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2)輸入栽培介質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持檢疫審批單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書、貿易合同、信用證和發(fā)票等證單。檢疫證書上必須注明栽培介質經檢疫符合中國的檢疫要求。
(3)帶有栽培介質的進境參展植物在參展期間由參展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疫監(jiān)管;展覽結束后需要在國內銷售的應按有關貿易性進境栽培介質檢疫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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