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在職聯(lián)考即將到來,希望考生們把握好最后這段時間。在最后的沖刺階段,考生們的主要任務就是鞏固前期的復習,查漏補缺,因此,多做試題是必要的。下面便是小編整理的2015年法律碩士案例分析精選,希望可以幫助考生們備考。
案例
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希望趙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fā)現(xiàn)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zhì)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fā)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
[問題]
1.根據(jù)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雜志社發(fā)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
案例解析: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钡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币虼,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睹穹ㄍ▌t》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
案例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法律關系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zhèn)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zhèn)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jīng)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問題]
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案例解析:
1. 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ll條的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彼詮埬骋呀(jīng)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
以上是2015年法律碩士案例分析精選,以供大家備考使用,考生如若獲知其他關于教育考試的所有相關信息,請密切關注唯學網(wǎng),唯學網(wǎng)小編會在第一時間為考生發(fā)布相關教育考試的報道。